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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后勤处 更新日期:2023-11-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急管理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采购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学院采购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采购活动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按程序实施采购。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承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指导采购办公室业务建设;

(二)统筹协调采购工作有关事宜;

(三)审核采购方案、采购合同,审批采购结果;

(四)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汇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报政府采购信息报表及分析报告;

(二)审核采购项目经费、备案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向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报告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三)指导监督业务部门采购执行情况;

(四)公示政府采购合同;

(五)办理采购资金结算和国有资产登记;

(六)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办理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等业务。

第八条  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制采购实施方案;

(二)组织编写采购文件,复核采购文件;

(三)管理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库;

(四)办理质疑投诉答复;

(五)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

(六)呈报采购结果;

(七)管理采购合同;

(八)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部门采购预算;

(二)配合财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有关信息;

(三)提交采购需求,配合采购办公室拟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四)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五)解答供应商询问与质疑;

(六)组织签订采购合同,管理、督促成交供应商按合同履约,组织项目验收;

(七)组织实施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采购活动;

(八)采购项目资料归档。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国采中心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国采中心采购实施形式主要有单独项目委托、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社会代理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计划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一般批量集中采购供货周期为45天,业务部门于每月20日前按要求向财务部门报送次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财务部门汇总采购需求后,上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

(二)因时间紧急或特殊原因不能批量集中采购,申请采取协议供货的项目,财务部门上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备案,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国采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和要求进行采购。其中,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及品目范围以国采中心公布的相关要求为准。

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非批量采购项目,经财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审批,由业务部门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平台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编报或预算调整时,由业务部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结合实际采购需要,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但不得将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财务部门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上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

(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由业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申请表》(附件1),财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审查,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审批通过后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发布政府采购意向。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采购计划开展时间,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发布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制定政府采购方案。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由采购办公室、业务部门共同拟制,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主要领导联批。

业务部门负责提交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申请表》复印件及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书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的数量,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等内容。严禁在需求中出现特定资质要求;品牌型号;倾向性技术指标;与项目需求无关的认证证书及其他影响采购公平的技术歧视、地域歧视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

采购办公室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按项目拟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明确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需求、采购品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选取、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现场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时间节点及责任人。

采购办公室向财务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选定结果,财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委托。

(五)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办公室按照拟制采购文件、复核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投标报名受理、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程序实施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按照应急管理部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业务部门可在评审前向评标委员会进行现场书面说明,介绍项目背景、技术、售后服务要求等情况,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内容,不得明示、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某个供应商或某个特定指标,说明内容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文件编制有关工作,根据采购项目内容组织第三方专家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整体论证,招标文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附件2),学院主要领导联批。

采购结果由采购办公室呈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采购合同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业务部门组织签订,督促中标单位按合同履约;项目完成后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签订的验收标准按规定组织学院内部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七)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上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将纸质合同报采购办公室备案,合同扫描件报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合同,并将执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

(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业务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资金支付业务。

(九)归档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归档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一事一档,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归档文件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申请表、采购方案、采购意向公示、论证资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投诉资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非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采购。其中: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可以直接采购;预算5万元至20万元(不含)项目,由业务部门采取竞争性方式组织采购。采购方式、合同审查、采购结果、验收报告等由分管业务工作院领导审批。纸质合同报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20万元至限额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询价、考察(比选)、电子竞价,或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业务部门提交采购需求书,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实施采购,采购结果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需求紧急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财务部门审核,学院主要领导联批,可以直接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财务部门、法务审查,学院法人或授权人依法签订。

第十九条  20万元(含)以上采购合同由学院法人审批、签订;20万元以下采购合同由学院法人授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订,授权需遵循一事一委托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需按照采购办公室制定的货物、服务、工程三类合同模板签订,业务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合同框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按照经费审批权限报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季度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数据。

 

第六章  采购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聘请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类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采购办公室实施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应为学院外部相关行业人员。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金额、复杂程度等特性提出委派采购人代表建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四)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购办公室通过公开征集、业务部门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并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聘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信息变动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采购办公室应当会同业务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业务部门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抽取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及需求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在抽取范围内,抽取过程、确定结果采购办公室记录备案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时间、地点等告知评审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需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署个人意见,否则将视为认同评标(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第七章  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除国采中心外,经财政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学院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库由采购办公室实施动态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地区范围内遴选。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代理学院采购业务资格:

(一)经财政部审查,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潜在投标供应商向财政部质疑投诉成立;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收受潜在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

(五)潜在投标供应商、业务部门反应存在影响采购公平性及其他行为情况属实。

第三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评由采购办公室负责,每项代理服务结束后,进行业务评价,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考评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556银河国际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4556银河国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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