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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教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报批,学院现阶段可按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学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员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已表明该生较好地掌握了该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2.在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3.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结业离校者,可在1年内返校参加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重新学习及考核,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教务部门会同学员所属单位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议通过的学员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教务部门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严重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消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教务部门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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