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sogou
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科研处 更新日期:2023-1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4556银河国际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干部教师、学员及其他以4556银河国际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4556银河国际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指导责任。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学院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晋职晋级、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要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员入学、教师入职、晋职晋级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各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八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项目成员、所指导学员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学术道德方面

1.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研项目;

2.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恶意拖延结题或不结,并造成不良影响;

4.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5.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6.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7.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9.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10.违规引用使用观点、数据和文献,以增加文献被引率等为目的进行不恰当的自引互引,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11.故意贬低他人研究成果或观点,故意忽略、隐匿他人已发表的重要文献或对自己研究结论不利的证据;

12.假借国际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伪造邀请函、编造虚假学术活动等骗取出国(境)机会;

1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

(二)科研经费方面

1.在科研项目申报中虚报经费需求;

2.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等,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4.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5.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6.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院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7.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预算安排。

(三)其他

经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4.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并进行认定。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记入4556银河国际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两类。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二级单位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被记录的一般失信人员,2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人才计划项目、荣誉称号等申报以及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职务晋升中相关资格实行一票否决。被记录的严重失信人员,以上一票否决影响期限为5年。记入4556银河国际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前,处理单位将记录通知及影响期限告知当事人。

此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只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实名举报,且具有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科研失信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的,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科研失信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进行调查和认定。

院学术委员会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