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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财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4556银河国际(以下简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根据《应急管理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应急厅〔202051)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院资产购置、账卡管理、统计报告、清查登记、资产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四)履行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或报备手续;

(五)向应急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学院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三)接受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财力状况,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九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接收捐赠等。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的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条  学院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规定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购置资产,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批量采购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可作为存货管理。

学院接收捐赠或调剂等方式形成的资产,由接收部门提供相关接收材料,依照政府会计准则入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或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报财政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三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在全院范围内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部门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以“保障教学事业发展”为第一原则。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产权属管理,责成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需由原使用人、接收人、接收部门负责人三方确认后,向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资产交接书。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毁损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提供报审材料,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80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后报应急管理部审批;

(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的,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后报应急管理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三)学院自主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报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

(一)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二)拨入专项经费;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公益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等。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二)核销固定资产,车辆处置必须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应急管理部审批。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报应急管理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应急管理部审批。

(三)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学院自主处置,并于处置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申报:由资产使用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

(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或专家小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专家小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由熟悉相关资产行业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逐级审批:由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四)资产评估: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委托国管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五)公开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处置,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六)上报备案文件:学院自主处置授权限额内的资产,处置完成后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不需报应急管理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定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定议价的,应当在学院范围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学院使用。处置收入可抵扣应交税金及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财政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事项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资产管理活动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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