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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预算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财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预算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预算经费管理的基本方法、程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学院各业务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预算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财务归口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实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在预算经费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编制预算,并进行审查;

(二)负责学院预算项目的入库储备及管理工作;

(三)汇总编制学院总体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批;

(四)组织对拟列入学院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预期绩效评估;

(五)负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预算的调整事项;

(七)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预算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级业务部门在预算经费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设定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部门;

(二)组织本部门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三)组织对本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业务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年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财政部规定“二上二下”程序,科学合理的编制本年度预算支出规划。

第七条  业务部门要充分、合理预计事业收入,按规定全口径编制预算,未纳入年初预算的收入,不得使用。

第八条  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范围编制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者调整开支范围。

第九条  “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在使用资金计划期内,通过一定资金的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为依据设定目标。

第十条  学院项目经费按照《4556银河国际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一上”阶段(上年67月份)。主要是逐级上报学院人员、资产等基础数据和三年项目支出规划建议方案。根据学院项目库优先排序情况,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上报应急管理部。

(二)“一下”阶段(上年11-12月份)。财政部批复应急管理部控制数后,再逐级下达学院当年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阶段(当年1-2月份)。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学院二上预算草案,调整优化项目支出安排,细化支出明细、经济分类及政府采购预算,列出具体采购品名及数量,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上报应急管理部。

(四)“二下”阶段(当年3月末)。应急管理部批复学院年度预算后,经学院主要领导联审签批,下达至各部门遵照执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在校园网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主体。各业务部门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对部门预算经费执行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合理制定和实施预算执行分月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由业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应急管理部。

第十四条  做好预算执行前期准备工作。在应急管理部将“二上”预算向财政部报出后,各业务部门即可依据申报的“二上”预算,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基本建设项目,加快落实项目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做到资金一旦下达,能够及时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通报、约谈制度。对于预算资金规模大、执行进度缓慢、未达到计划进度的业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对持续达不到序时进度的部门,在院务会通报批评,并由相关负责人做出说明,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具体举措。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基本支出和非基建项目支出执行进度7月底不得低于40%8月底不得低于55%;基建项目8月底不得低于30%,全年执行进度不得低于90%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以上的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当年追加预算申请;对于预算执行超过序时进度且全年执行进度超过90%的部门,优先考虑其下年度增加相关预算需求;并把年度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及其负责人评先评优参考。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化管理。各业务部门要熟练掌握预算执行与报销系统,实现预算网络化管理,推进预算执行业务电子化操作,有效提高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效率。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批复下达后,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和控制,不得随意调整,下列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执行中因编制内增人、增编等产生的增支需求,按财政部程序审核办理。

(二)项目支出在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同意后在应急管理部项目库内调剂。

(三)对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整的,报财政部审批,“款”级科目调整的,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实际需求,确需调整的,提交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形成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上报应急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于每年8月份进行一次,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于每年7月中旬将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第六章  预算绩效监控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业务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监控预算执行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年8月由财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信息的运行结果分析,集中对1-7月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

第二十六条  由绩效设定业务部门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报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学院绩效预算运行半年报告,上报应急管理部。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各业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要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项目支出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要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分析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指标的权重按照财政部当年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总分由各项指标汇总形成。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挡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准备好自评材料备查,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自评说明报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应急管理部。

 

第八章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的业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业务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绩效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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