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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信息来源:科研处 更新日期:2023-11-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发扬学术民主,推进教授治学,提升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4556银河国际章程》有关规定,设立4556银河国际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支持其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构成应兼顾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职务委员和推选委员。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推选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职务委员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第七条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另行补选。对职务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有院长决定并可另行补聘。补选或补聘委员的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六条办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学术道德等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分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院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外交流合作等涉及学术领域重大事项;

2.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秘书长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教学科研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秘书处汇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由秘书处组织通信评审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会会议采取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分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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