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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后勤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绿化管理,促进校园园林绿化建设,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造和谐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校园基本建设与校园绿化配套建设相结合;

(三)校园生态与校园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校园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应以创建和谐校园为目标,加强对学院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学院园林绿化纳入学院发展建设规划中,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后勤处为学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园林绿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后勤处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学院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学院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学院园林绿化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的绿化美化意识,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学院园林绿化规划由后勤处会同学院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纳入学院总体规划。

第八条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校园道路,应将园林绿化列入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第九条  道路规划时应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水电气暖通讯等基础设施不得侵占行道树位置。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给行道树种植留出足够空间。管线及其他设施后于绿化建设的,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保持安全和生长距离,不得影响树木生长。

    第十条  园林植物配置应乔、灌、草相结合,优先用地被植物和绿篱替代草坪;同时重视发展垂直绿化,研究利用墙体和屋顶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小气候。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已规划为园林绿化用地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学院公共绿地,占用或影响园林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前须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后方可施工,对景观小品和花草树木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种植、养殖、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等有损绿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种植纪念树或捐赠园林树木,应事先与后勤处沟通,共同确定种植位置,树种和规格应符合学院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后勤处可以协助安装或种植,并做好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公司负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采用《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二级及以上养护质量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管理

(一)绿地养护单位应及时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修剪、补植等各项工作,使花木草坪生长健壮、整齐美观。

(二)死亡或缺株花草树木应及时补植,补植树木规格应不小于周边相近树木,绿地无明显裸露地面,杂草控制在20%以下。

(三)绿地灌溉系统应经常维护,及时维修,保证灌溉系统正常运转。工程施工损坏灌溉管道和线路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埋藏或隐瞒。

(四)对古树名木及胸径大于40cm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五)园林铺地、景观小品等园林硬质景观应经常维护、维修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等,未经后勤处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不移植、能移植不砍伐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其停止行为,处罚款、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修剪树木、剥树皮、折枝、摘花、损坏绿篱、践踏草坪的

(二)在行道树木、园林竹木或园林建筑上刻字打钉、倚树搭棚及其他损坏绿化行为的

(三)损坏园林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五)擅自移植、更换树种及砍伐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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