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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节能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后勤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2021414日第5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节能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院水、电、气等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高等学院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学院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资源。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节电节水节气管理,采取相应措施,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类能源

     第三条  学院遵循依法节能、完善机制、合理用能、减排降耗、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有效监督的工作方针,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院发展的节能计划,求真务实地开展节能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后勤的院领导担任;组员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下设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

第五条  各单位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节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名节能督查管理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节能工作,对全院用能进行宏观调控,对全院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有关节能政策;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学院节能办负责起草与执行学校年度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负责节能设施改造及使用管理,落实完成各项节能工作任务,做好节能工作总结。

     第八条  节能督查管理员负责巡视检查公共场所或管辖区域的用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抓好整改。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将节能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节能方案,并完成学院下达的节能任务。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对院内独立系统的房屋、宿舍以及部门单位的用水、用电实施装表计量,并对安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备案。

     第十一条  后勤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报告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强调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师生员工节约意识,加强节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支持节能技术开发及应用,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电动车充电桩、雨水收集系统等设备的管理使用;倡导绿色出行方式,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工具,优先选用清洁能源车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采用节能材料、设备和器具等。

第十四条 加强办公用能管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用水用电管理,减少能源消耗。

 

第五章  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用能主要为采暖、集中空调、照明设备和用水管理,设备运行期间要采取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中央空调系统节能管理:
      (一)学院空调系统分为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和VRV变频式空调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机组由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操控,末端空调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VRV变频式空调系统温度参数由物业管理人员根据节能要求统一调控,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后勤处负责监督。

     (二)各场馆、办公室实行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学院根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定期实施空调设备及风管的清洗维护,确保换热效率,保障空气品质达到节能效果。
       第十七条  采暖系统节能管理:
       分为空调供暖和天然气供暖两种方式,空调供暖根据第十条规定,调整室内温度达到节能效果。天然气供暖按照节能标准要求对供热管道进行保温,杜绝供热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同时强化节能运行,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变化进行调节,确保按需供暖。
       第十八条  照明系统节能管理

   一)室内照明以区域划分模式分片管理,分为公共区域和单位区域照明。公共区域照明管理由物业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单位区域照明由使用单位负责,按节能要求做好终端落实,做到人走灯灭,避免长明灯。

    (二)室外照明设备由物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操控,合理安排使用,遇有特殊情况需开启全部照明设备,由使用单位报备审批后使用。

       第十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
    (一)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喷洒等优先使用雨水收集系统及污水处理中水,不足部分由自来水补充
    (二)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绿化的灌溉次数及用水量;
    (三)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公共卫生间宜采用自动启闭的节水器具,并定期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条  节能办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留存汇总相关数据,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节能管理、宣传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用电、用水任意浪费,造成各类事故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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