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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员实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教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4556银河国际(以下简称学院)学员实习工作,培养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高素质消防救援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员实习工作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为了提升学员岗位任职能力、创新能力,而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员实习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对口负责、齐抓共管、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学院与队伍合力育人。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学员实习工作在应急管理部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训练司对口指导,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学院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育训练司是应急管理部政治部负责学员实习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学员实习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员实习相关政策法规;

(二)审核学院学员实习计划;

(三)指导和检查学员实习工作;

(四)会同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和学院协调解决实习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学院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习基地建设。

第六条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是学员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在学员实习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员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学员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基层单位开展实习工作;

(二)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开展学员实习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实习基地建设情况。

第七条  学院是学员实习工作的计划组织单位,在学员实习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员实习计划和实习工作实施方案,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二)督导和检查学员开展实习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负责学员往返途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习工作总结,评定学员实习成绩;

(五)联络协调实习单位做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第八条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所属总队级单位作为学院校外实习基地,是学员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员实习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和学院计划、方案,落实学员实习岗位;

(二)指导实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学员实习工作;

(三)负责实习期间学员的教育管理,会同学院共同办理学员请销假事宜;

(四)指导实习单位对学员进行实习鉴定;

(五)负责本单位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章  分类、计划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员实习区分为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

认识实习,是为了使学员了解毕业后任职的工作环境、工作过程和工作要求所组织的实践活动,通常采取队伍一线锻炼、现地教学、参观见学等形式进行,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年暑假组织实施,共8周时间。

毕业实习,是为了培养学员实际工作能力所组织的综合性教学实践活动,通常采取基层代职、参加科学研究或者专业实际工作等形式进行,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年寒假组织实施,共12周。

第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安排,于每年的1130日前向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上报下一年度学员赴实习单位的实习计划(见附录1)。原则上,青年学员安排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总队实习,消防员学员安排到原送学总队实习,可根据实习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政治部审定学员实习计划后,由教育训练司下达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和学院执行。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应当将学员实习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实习计划,与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协商制定学员实习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及时将学员实习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总队级单位;学院与总队级单位及时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下达的实习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学院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学员实习之前,应当向学员传达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介绍实习单位情况,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布置实习作业,进行实习教育;实习过程中,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习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总结,分析疑难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选派政治思想过硬、专业技能熟练、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带队干部或指导教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 式,对学员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协助实习单位开展学员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提升实习质量。

第十八条  接收实习学员的总队、支队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学员实习工作,具体由政治部门(干部)牵头承办,训练部门(战训)、后勤部门(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第十九条  基层实习单位应根据上级单位计划、方案对口落实学员实习岗位,安排责任心强、专业精通、素质全面的骨干负责指导帮带实习学员。

第二十条  实习学员到达实习单位后,应当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工作任务,进入工作角色,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学员实习情况作出鉴定,填写《4556银河国际学员实习情况鉴定表》(见附录2),由支队级单位统一汇总鉴定后,提供给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实习成绩由学院依据实习作业和实习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单位实习,按照国家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计划管理,主要由学院与地方单位协商办理,必要时由教育训练司协调实施。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人才培养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口选定实习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学员实习,需要动用实习单位编配的器材装备和其他物资设施时,由实习单位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员、带队干部(指导教员)应当自带被装以及生活用品,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员、带队干部(指导教员)提供食宿、车辆等基本保障,不得向学院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单位实习,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员、带队干部(指导教员)因实习产生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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