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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教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组织与管理工作,促进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员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院鼓励广大教员按照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遵照教学规律,有组织地开展考核模式和考核方式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创造多样化的考核方式。通过考核,更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员的学习效果、知识运用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学院、教学单位两级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院各项考试工作,协调处理学员考试违纪作弊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课程考核准备,任课教员、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第六条  学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课程考核,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章 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员应当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员成绩单和管理档案,并在学员毕业(结业)时完整真实地归入学员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考、缓考、补考。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通常可采用开卷考试、闭卷考试、上机考试、口语考试、实操考试、讨论、答辩和课程论文等形式。由任课教员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并在开课伊始向学员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课程内容相同、有多名教员主讲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确定统一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笔试时间(含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开闭卷考试相结合)一般为90~120分钟。其他特殊情况,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以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其中,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第四章 考核的命题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命题

(一)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员对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全面考察学员对于知识的掌握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二)课程代码相同、考核方式相同、由不同教员授课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并鼓励根据教学大纲建立试题库。

(三)试卷命题要严谨,因命题错误或书写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命题人、审核人责任,具体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四)试卷命题通常采取试题库管理系统自动组卷或任课教员命题。任课教员命题时,应拟制5套难易相当的试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且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30%,近四年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20%。试卷均需提供标准(参考)答案,每道大题的标准(参考)答案要标出采分点。

(五)试卷拟制后,教学单位必须指定命题教员进行试作,一般要求教员和学员完成的时间比为60:90分钟或90:120分钟。

(六)所有试卷或答题卡参照《试卷参考格式及要求》进行命题。试卷或答题卡中要留出答题空白处,根据试题情况和考试人数可配备适量草稿纸。

第十四条  实操命题

(一)实操命题应着重考核学员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指挥以及实际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涉及使用的器材须按考核内容要求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器材类别。

(三)任课教员应对考核程序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应规范,明确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考查命题

考查课命题由任课教员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全部命题完成后,试题和标准(参考)答案提交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教务部门或教学单位选定。

第十七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命题人、审核人、教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禁泄漏考题。试卷传递要确保保密和安全,试卷及相关内容的电子版不得使用网络工具、电子邮件等不安全传输方式传递。若有泄漏追究泄漏者责任,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试卷(含开卷、闭卷、随堂考试等)必须由教务部门或教学单位统一印制,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印制试卷,也不允许将题目写在黑板上来代替试卷。采取上机考试的课程,应确保存储试题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网络安全。

(三)考试试卷须在考试前由任课教员或教学单位指定负责人提前2周送交教务部门。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闭卷考试一般应集中于考试周进行其他形式的考核可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随堂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进度随堂组织考核,考核时间、地点、方式应报各教学单位领导审批提前2周报教务部门备案,参考人数较多时可向教务部门提出需求,由教务部门统筹安排考核时间及地点。

第十九条  考试周期间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排定,其中,采取开卷考试或口试的课程应予以特别注明。《课程考核安排表》一般提前2周公布。

第二十条  因重修或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时间冲突的课程,一般安排在考试周的周末进行。

第二十  各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做好考前部署和教育工作,主要包括:

(一)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学院期末考试工作会议,明确相关任务,协调组织监考人员、巡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强调考试要求及有关规定。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召开考试工作会,组织授课教员及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强调命题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

(三)学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考风考纪教育,学习相关规定,杜绝考试作弊。

(四)教学保障部门负责考场及周围环境的检查、维护,并根据考试安排调整打铃时间。卫勤保障单位应对因病不能参加考的学员认真检查,开具病假证明,安排值班人员及时处理考核过程中的突发问题。

 

第六章 考核、监考与巡

第二十  考核前任课教员须告知学员在考核时允许携带的辅助工具,不在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物品,特别是带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禁止带入考场。对于开卷考试,任课教员要提前向学员明确允许携带参加考试的材料、工具等范围。

第二十  考场安排

(一)考场监考人数配置要求

1.考场内学员人数在50人(含)以下,该考场须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

2.考场内学员人数在50人以上,该考场须配备3-4名监考人员。

(二)考场中学员就座应满足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原则。

第二十  主考、监考与巡考

(一)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含督导、外聘、选调、借调)均有义务参加考试的主考、监考或巡考工作。

)主考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三级指挥长或技术九级以上人员担任,对考场负主要责任,负责试卷的发放和收取。

)监考期间应规范着装,必须统一着常服(工装)、皮鞋,不戴帽。室外实操课程按规范要求着装。

)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随意更换,若考试当天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教学单位负责人请假,得到批准后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将监考调整方案报教务部门备案。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细则》完成监考工作,并主动配合主考、巡考人员工作。

)巡员一般由教学督导、返(外)聘教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巡考人员应依据《巡考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七)教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巡考人员参与考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 监考人员、巡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有违反《监考工作细则》及其他学院有关考试工作规定行为者,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  考试违纪、作弊

学员在参加考试时应遵守《考场规则》,违纪、作弊情形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一)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要宣读考场规则,强调考场纪律。监考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发现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及时处理。

(二)学员一旦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具体步骤按《监考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人员发现学员违纪、作弊时,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四)以其他方式或在教员评卷时发现的作弊问题,发现者或评卷教员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物证资料一同上报教务部门,发现者、评卷教员、学员管理单位须协助教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教务部门可通过现场证据、影像资料等对学员违纪、作弊行为予以核实,形成违纪、作弊的认定意见后,须在当日连同取证材料一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阅卷、试卷分析、装订存档要求

第二十  阅卷

(一)试卷的评阅主要采取集中流水评阅和单独评阅两种方式,课程代码相同,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任课教员授课的课程,试卷评阅采用集中流水评阅的方式进行。流水评阅的试卷,阅卷教员要在试卷首页所评阅试题的题号处签字;单独评阅的试卷,阅卷教员要在试卷首页总分数处签字。

(二)阅卷教员须用红色签字笔或圆珠笔评阅试卷,不得使用铅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圆珠笔、钢笔等评阅试卷。

(三)阅卷时须按题目和步骤进行阅卷同一题目,可采用累积得分的方式给分,各步骤得分之和为题目得分;也可采用减去扣分的方法给分。题目得分应清晰书写在题目左侧题号处。

(四)阅卷教员要将具体试题得分填写在试卷首页相应的题号内,每题所得分数累积为总分。

(五)阅卷教员要严格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评阅完的试卷,一般不得修改。若确实存在批阅或登记错误需要修改,须在试卷上修改处签字。

(六)评阅完的试卷要有复核教员进行复核。复核教员若发现异议时,须与阅卷教员商讨,对阅卷错误予以纠正。并在分数处分别签字,同时填写《阅卷、复核教员签字表》。

(七)阅卷教员在阅卷过程中,存在敷衍了事、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  成绩记载

(一)考试课程采用笔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记载;口试和实际操作可采用五级制记载。

(二)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载;毕业环节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

(三)评定各门课的总成绩,可将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含课程内实验或实习、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考核成绩)、阶段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项成绩占课程总成绩比重及实施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四)考试违纪、作弊、缺考、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评定为0分,并注明违纪作弊缺考旷考

(五)补考成绩百分制记载的不高于60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高于60分时一律记为60分;五级制记载的按及格、不及格记录;两级制记载的按合格、不合格记录,并注明补考。缓考成绩据实记载,并注明缓考

(六)重修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按实际得分记载,并注明重修,不覆盖原学期不及格成绩。重修后获得成绩及原成绩均记入学员在校期间平均学分。

(七)各种记分制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与对应关系表》。

二十九条  特殊类学员的成绩管理及记载

(一)特殊类学员指统招的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青年生学员。其所修课程成绩,任课教员按学员实际考核成绩填报。

(二)教务部门对特殊类学员所修课程进行加分处理。对考试(考查)课程,按百分制记载的,成绩不及格时按实际成绩开根号乘以10计算,但超过60分时只记为60分;按五级制记载的,成绩不及格时按实际成绩向上提高一个级别记载,及格以上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实践类课程不做加分处理,成绩据实记载。

(三)在涉及学员排名等方面仍使用原始成绩。

第三十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

任课教员应在课程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将学员成绩通过学院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纸质考核成绩单,在完成相关审核和签字手续后报送所在教学单位。成绩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第三十  试卷、课程教学质量分析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课程教学组要针对讲授情况、学员作业、试卷内容、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填写《试卷分析表》《课程教学质量分析表》。

第三十  成绩异议处理

学员若对课程成绩评定有异议,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复议:

(一)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员可以向其所在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管理单位在接到学员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与开课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员沟通、核查后向学员反馈结果。

(二)若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学员可以向教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部门在接到学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做出书面答复。

(三)经核查学员成绩记载确实有误的,由任课教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部门更正。

第三十  试卷装订和存档

(一)以教学班为单位将试卷封面、考核成绩单、试卷分析表和试卷(包括学院各项考核)一同装订成册。

(二)试卷装订工作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

(三)装订成册的试卷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教务部门或教学单位统一保存和管理,直至学员毕业离校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八章  缓考、补考、旷考和重修

第三十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原则上应于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员所在教学单位和学员管理单位批准后,由教务部门审批存档。经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  考试及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  补考(缓考)通常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补考不得缓考。

第三十  旷考者必须重修,不能参加补考。

第三十  学员需于课程开设学期前2周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重修课程的选课,并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应顺延至再下一学期(学年)重修。学员重修期间需完成该门课程的课程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未经选课者不得参与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九章  监督与检查

三十九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至少抽查5门课程的试卷。考核评估试卷质量和试卷评阅情况,写出考核评估结论,指导下一步教学工作的改进。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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