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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教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学院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各专业系和学员管理单位须加强本科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自律意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员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员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严把论文质量关,确保本科生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

5.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

6.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院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教务部门具有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给各专业系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账号使用情况。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四条  检测工作由各专业系负责。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该系统只限检测本专业系拟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每篇论文限检两次,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专业系应保存所有论文的检测结果以备核查。

第五条  教务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已经完成答辩或授予学位人员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

第六条  学员须在论文送审前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电子版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通过方可送评阅人评阅。

第七条  学员未按教务部门规定时间提交电子版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的视为放弃毕业论文评阅和答辩资格,成绩以0分计。

第八条  答辩时必须向评审专家提供论文检测报告。

第九条  提交的检测论文必须是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的终 稿文本,其格式和内容须与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纸质版相同。

 

第三章  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是预防学术失范的辅助工具,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可作为各专业系判定毕业设计(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中文字复制比均指 去除本人文献的文字复制比

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毕业设计(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以直接参加毕业论文评阅。

2.文字复制比在30%50%(含50%)的毕业设计(论文),须在一周内修改后进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文字复制比小于30%(含30%)者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和答辩,文字复制比仍大于30%者取消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和答辩资格,成绩以0分计。

3.文字复制比大于50%的学生,直接取消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和答辩资格,成绩以0分计。   

4.文字复制比大于10%的毕业设计(论文)不能被评为系级、院级优秀毕业论文。

5.答辩完成后,学院抽查学员提交到专业系用于存档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查重后文字复制比高于30%的,取消本年度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一条  学员或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专业系组织3~5名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果。经过认定的论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更改毕业设计(论文)格式及内容逃避检测的,取消毕业设计(论文)评阅和答辩资格,成绩以0分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逃避检测的行为:

1.将论文中的文字设置成图片逃避检测的;

2.将论文中的文字设置成公式逃避检测的;

3.将论文中的语句进行乱序排列逃避检测的;

4.提交检测的论文与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内容不符的;

5.教务部门或专业系认定的为逃避检测而实施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专业系须对本单位第二次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 30%的毕业设计(论文)以及疑似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评价,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学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下行为属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4.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第十二条中提及的逃避检测的行为;

6.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严重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消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由教务部门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经专业系认定、学院审议,因指导教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因学员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不追究指导教师责任。

第十六条  在对有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相关专业系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须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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