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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教务处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促进和提高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员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进行总结与检验的重要手段,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学院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学员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院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院首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部门组织管理,各专业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分级落实完成。

第五条  教务部门负责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2.定期检查、监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4.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评估等;

5.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改革。

第六条  各专业系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组建本专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其成员原则上由35人组成;

2.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研究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论文或设计的内容与要求,说明书的字数、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等)、质量(难度、综合应用)及进度相关规定;

3.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贯彻落实学院有关规定和部署,制定本单位工作管理细则,拟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包括:

1)组织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审核指导教师资格,选配合适的指导教师;

3)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抓好题目审查、开题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等各个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5)负责学员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管理;

6)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档案管理;

7)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管理;

8)批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名单。

4.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

第七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审定和学员对课题的双向选择工作;

2.提出指导教师名单;

3.向学员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检查、督促教师对学员的指导、教育与管理;

5.随时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6.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7.做好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推荐工作;

8.做好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选  题

第八条  选题是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选题的原则是: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 选题应使学员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获得比较全面的训练,允许将一些需要比较深入研究的专题作为学员的选题;

3.选题应符合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4.选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材施教,使大多数学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又能使少数学习优秀的学员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5.选题应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开拓性、实用性;

第九条  原则上应每生一题,独立完成。对于课题内容较多,需若干名学员共同完成的,应明确每名学员的具体任务,并使每名学员都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每个学员的设计(论文)题目应按内容分别命题。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题目不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与所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吻合的;

2.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过于单一,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的;

3.属于尖端科技或过于宏观,本科学员难以胜任的;

4.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第十一条  选题计划由指导教师提出,并向学员公布,学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兴趣,申报选题意向,进行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后各专业系汇总报教务部门备案。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必须改变选题或内容的,需经专业系批准,报教务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学员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其选题应经校内外指导教师按第八、九、十条规定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跨专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其选题应基本符合学员所学专业培养目标,并经学员所在专业系审核批准;学员所在专业教师应作为评阅人并参加答辩。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学员所在专业系归档。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导。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对所指导学员选择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涉及的专业领域熟悉,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

2.获得硕士学位但未取得讲师职称者,可协助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做好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3.校外指导教师应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相关学科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并有学院具备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参与合作指导。

第十五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活动。其职责是:

1.根据各专业系安排,如期向学员公布选题计划。按要求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定期检查学员的工作进度;

2.向学员介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和研究方法,为学员介绍、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员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写作提纲;

3.随时掌握学员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注意考察学员掌握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学习与工作态度、考勤等,认真填写学员考勤表;

4.指导学员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开题报告、实验研究、实际计算、论文(设计说明书)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

5.对学员提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要求,保证对学员指导、答疑、检查的次数和质量,每位学员指导不得少于5 次;

6.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和指导,确保学员和实验室等工作环境的安全;教书育人,以良好的学风与品德影响学员,对学员进行全面素质的培养;

7.实事求是地向答辩委员会写出对学员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水平和成果的意义等评语、意见和建议,在指导过程中有责任提醒指正学员的抄袭现象;

8.鼓励向学术刊物推荐学员的毕业设计(论文);有责任指导学员按学术规范整理和撰写毕业论文;

9.合作指导的,本校教师主要负责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工作进度,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校外指导教师负有与校内指导教师相同的责任,必须按照学院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及专业培养目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六条  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员原则上不得超过8名,如情况特殊,需经专业系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  员

第十七条  学员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主体,须经过学院的资格审查:

1.在大四上学期,经补考或重修,课程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员,经所在专业系批准,即可获得进入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2.未获批准的学员,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员原所在专业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部门审批。

3.未获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也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申请者,按《4556银河国际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员应根据选题情况,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内容、进度,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2周后,写出开题报告,包括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根据、主要内容、文献资料查阅情况、研究重点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度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

第二十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时,要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和指导,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和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本人和他人及实验室等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和已发表的成果或请人代替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三条  涉及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随意解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做到概念清楚、内容正确、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语言流畅、结构严谨。

第二十五条  学员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应达到如下能力和效果的提高:

1.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包括正确的理论阐述和设计计算方法等;

2.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运用恰当;

3.工程实践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工程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4.外语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了解与本人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

 

第六章  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系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对学员答辩资格进行审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员答辩资格,成绩以零分计,相关处罚按照《4556银河国际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设计(论文)时间1/3以上的;

2.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发生的;

3.有严重抄袭行为或有摘自其他资料而不注明出处的;

4.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经评阅未通过的;

5.其它认为应取消答辩资格并经教务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结合学员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工作表现、设计(论文)工作量、质量等,在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对学员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八条  在毕业答辩前,指导教师要将学员的毕业设计(论文)交评阅人评阅,在答辩前返还学员,由学员认真修改后,写出答辩提纲并做好答辩准备。

第二十九条  应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作为评阅教师对学员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结合评阅意见表给出评阅成绩,写出评语并签字认可。评阅人一般应参加学员答辩,并针对学员论文进行全面客观的提问。

第三十条  各专业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答辩,以检查学员是否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目的。各专业系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答辩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负责,其成员应由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科技人员和消防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有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人员担任,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采用指导教师回避制,即自己指导的学员答辩时,指导教师不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系应按照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程序组织答辩。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

1.各专业系在答辩结束后应对论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结构评分的办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30%)、评阅人评分(20%)及答辩成绩(50%)三部分组成。其中答辩成绩为答辩小组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成绩,如有小数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每个专业成绩优秀(90分及90分以上)学员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左右,优秀(90分及90分以上)与良好(80~89分)之和的比例控制在70%以内。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经各专业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核定、教务部门审核、学院首长审批后,向学员公布。

4.下列情形的毕业设计(论文),按照如下规定评分:

1)学员参加各专业系答辩的,其最终成绩由专业系答辩小组按百分制给定。

2)学员参加学院答辩的,其最终成绩由学院答辩小组按百分制给定。

5.学院每年抽查一定比例的学员参加学院答辩,被抽查学员不在各专业系进行答辩。

6.各专业系推荐本单位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参加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名额由教务部门确定;参加学院答辩,成绩为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7.对结题验收不合格和答辩不合格的学员,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结业处理。

8.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符合要求,仅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周内重新组织一次答辩。

9.对于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而结业的学员,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对应专业所在系提出重修申请,报教务部门备案。重修后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0.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得请假,未参加答辩者,答辩成绩按0分计。

 

第七章  检查、管理、评估

第三十五条  教务部门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各专业系的配合下,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务部门、各专业系应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重视对学员的过程管理和教育。

第三十七条  中期检查是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的必要阶段,应着重检查学员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2.开题报告是否按要求提交;

3.文献资料、相关外文翻译、有关图纸草图等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要求;

4.课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题更新率的要求;课题大小、难度是否适当;

5.选题是否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院、系两级要及时对学员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的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各专业系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引用网络、媒体、报刊等资料及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引用原文章内容不注明出处,视同抄袭和剽窃,学院有权视其错误的严重程度和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分别给予不予答辩、开除学籍处分,详细要求参考《4556银河国际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导师指导的学员连续发生多起毕业设计(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获得院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的学员发给荣誉证书。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与保存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内容:

1.文献综述及外文文献原稿和译文(需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2.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3.开题报告

4.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

5.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情况登记表

6.毕业设计(论文)文本

7.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详细说明

8.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意见表

9.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表

10.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简介

11.其它

第四十四条  学员提交3份毕业设计(论文),一份交指导教师留存,一份交专业系归档,一份交教务部门归档。需要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由各专业系提出,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密封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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