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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学院办公室 更新日期:2021-12-16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印章指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印模、钢印、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名章,机关各处室印章及其工作专用章,基层各单位印章等。

第三条  学院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印章,学院印章、钢印等,由应急管理部出具介绍信,学院制发。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名章,机关各处室印章及其工作专用章,基层各单位印章等,由学院自行制发。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单位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不准仿刻、伪造印章。

第四  政治部、机关处室,基础部、各系、学员管理部、进修部、服务保障中心、医院和图书馆等单位,一般可刻用印章。其他学院直属单位和学员队,一般不刻印章,可用本单位领导签字。

第五条  启用和更换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印章,应以学院名义发出公告性通知,并对原印章的停用一并说明。

第六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名章和印模、钢印,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政治部印章由组织处负责保管;机关各处室印章及其工作专用章、基层各单位印章等,由各处室(单位)自行保管。

第七条  印章必须明确专人保管,在专用保险柜(密码柜)内存放。保管人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由直接领导指定代管人,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印章使用要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使用学院党委印章,须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报学院党委书记签批。

(二)使用学院印章,须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报,一般事务性公文报学院分管领导签批;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对外的综合性公文、合同等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学院主要领导签批。

(三)使用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名章,须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报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

(四)使用政治部印章,须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报,报政治部主任签批;重要事项按程序报学院党委书记签批。

(五)使用学院钢印,按程序签批后,由填发证件的单位学院办公室用印。

(六)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要制定具体规定,严格规范本处室(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日期、承办单位、文件字号、主要内容、份数、发往单位、签发人、经办人等。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请求,有权拒绝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对于有特别保密要求的用印请求,用印人须执行相关回避规定。

第十一条  一般不得将印章交予他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异地使用印章时,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落实专人负责要求,用完后立即送回保管单位

第十  印章管理人必须亲自盖章,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盖严禁在空白纸张和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第十  印章刻制尺寸、排列、字体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刻制印章时应注意保密印章丢失要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或经批准报废的印章,连同原印章及印模一并交学院办公室登记造册,制发机关即行销毁(院名称印章,应作为历史档案保存)。

第十  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和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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